神彩网港澳台侨学生管理办法

文稿撰写: 发布者:宋敏发布时间:2017-09-12浏览次数:992

神彩网港澳台侨学生管理办法

苏大港澳台〔20175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港澳台地区及华侨学生(以下简称“港澳台侨学生”)的招生、教学、生活管理和服务,保证培养质量,保障港澳台侨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验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的通知》(教港澳台函〔201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神彩网接受普通高等教育学历教育的港澳台侨研究生、本科生(含试读生、进修生、交换生等)的管理。

  第三条 符合内地(祖国大陆)规定条件的港澳台地区永久居民及华侨可依据本办法申请到神彩网就读。

  第四条 学校按照“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侨学生。

  第五条 港澳台侨学生的培养方式、要求等与学校其他学生相同。学校重视港澳台侨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第六条 港澳台办公室、教务部、研究生院、财务处等部门归口负责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侨学生的工作。其职责是:

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受理港澳台侨本科生的申请、入学、转学、奖学金申请等工作;

  教务部负责港澳台侨本科生的学籍、培养、转专业、学分认定、质量评估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审核与发放等工作;

  研究生院负责受理港澳台研究生的申请、入学、转学、培养、学分认定、质量评估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审核与发放等工作;

  财务处负责港澳台侨学生的收费管理及申请省级财政补助。

  各职能部门、各学院(部)都应重视港澳台侨学生工作,做到各负其责,分工协作。

第二章 招 生

  第七条 学校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之外,根据自身办学条件,自主确定招收港澳台侨学生的数量或比例。港澳台办公室、研究生院负责港澳台侨学生的招生宣传工作。 

  第八条 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相当于中学六年级)、品行端正、无犯罪历史记录、身体健康的港澳台侨学生凭有效证件参加国家“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考试”,成绩达到神彩网录取分数线的,可以进入学校本科生阶段相关专业学习。

  第九条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品行端正、无犯罪历史记录、身体健康的港澳台学生参加国家“面向港澳台地区的研究生入学资格考试”,成绩达到神彩网录取分数线的,可以进入学校研究生阶段相关专业学习。

  第十条 香港地区应届高中毕业生通过“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成绩达到相应等级后,可以申请免试进入神彩网学习,学校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台湾地区高中毕业生参加“台湾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验”,成绩达到神彩网免试入学标准的,学校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港澳台地区当年被录取的本科新生可以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原件及相关证明,申请免试进入神彩网学习,学校择优录取。

以该方式申请入学者,需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并以试读生身份进入学校本科一年级就读。第一年为试读期,课程成绩经认定基本合格者,第二年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可转成正式本科生,直接进入二年级学习,试读期所修学分有效。

  第十三条 已获大专以上学历或在内地以外的大学就读本科专业的港澳台学生可向神彩网申请就读与原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课程,试读期一年。试读期满,所修课程经认定基本合格的,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可转为正式本科生并升入高一年级就读,试读期所修学分有效。学生如需插入与原所学不同专业的,则视专业情况转入较低年级学习。

  第十四条 港澳台侨学生所报考的专业以学校公布的招生简章和专业目录为准。学生除报考全日制各专业外,亦可报考各类合作办学项目,包括成人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招收港澳台进修生、交换生和旁听生。

  第十五条 报考艺术、音乐、体育、播音与主持人等专业的港澳台侨学生,需参加学校专业考试。

第三章 入 学

  第十六条 招生工作结束后,学校统一寄发新生录取通知书。

  第十七条 港澳台侨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入学时间内持有效证件办理注册手续。港澳台侨学生经批准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港澳台侨学生应按国家(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港澳台侨学生与内地同类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港澳台侨学生可以入住学校统一安排的校内宿舍,也可单独租住在校外。校外租房者应在入住后24小时内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港澳台侨学生入学后应参加学校统一体检。体检不合格或有重大疾病的,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满仍无法入校学习的,学校有权劝其放弃学籍。

  第二十一条 港澳台侨学生就读期间与内地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苏州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有关待遇。学校鼓励学生家庭单独购买商业平安保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开展港澳台侨学生入学教育,帮助其适应生活环境和学业要求。

  第二十三条 港澳台侨新生报到后,教务部、研究生院根据江苏省教育厅要求及时在教育部学生信息系统中完成学籍电子注册程序,统一管理学籍。

第四章 培 养

  第二十四条 学校保证港澳台侨学生的培养质量,将港澳台侨学生教学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对港澳台侨学生执行与内地学生统一的毕业标准。

  第二十五条 在保证相同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学校根据港澳台侨学生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可开设特设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开展教学工作。

  第二十六条 港澳台侨学生可申请免修政治品德类、军事类课程,其所需学分可由其它国情类课程(含公共选修课程)学分替代。

  第二十七条 港澳台侨学生在读期间,允许其申请换修占总学分10%的课程(不含政治品德类、军事类课程)。申请换修应事先提出,经所在学院(部)审核并报教务部批准。学位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或换修。

  港澳台侨学生经测试仍无法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可以申请免测。相关体育课程仍需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完成。申请者应填写《“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免测申请表》并提交体育学院公体部审核。免测学生的成绩单按相应规定进行标注。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部)应当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港澳台侨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适当考虑港澳台侨学生的特点和需求。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部)可为港澳台侨学生适应学业安排课业辅导,可与内地学生建立互帮互学小组。

  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港澳台侨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出国境交流等活动。

  第三十条 港澳台侨学生经过批准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事宜。

  第三十一条 港澳台侨学生在境外所修学分由本人申请,报学院(部)分管院长审核并经教务部批准后,可以转换成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需课程学分,但最多不超过75学分。学校按规定收取学费、学分费。

  第三十二条 港澳台侨学生品学兼优者,可以申请教育部、江苏省政府奖学金。学校适时设立港澳台侨专项奖助学金,鼓励学习、激励创优。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本科生学籍、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为港澳台侨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业证明,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港澳台侨学生的管理和服务纳入学生工作整体框架,统一规划部署、统筹实施。各学院(部)应加强辅导员对港澳台侨学生群体的关心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港澳台办公室、各学院(部)为港澳台侨学生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其报考、入学申请及在校期间的学习、科研、奖惩等情况资料。

  第三十六条 港澳台侨学生在校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违反校规校纪和学习不努力、经多次教育仍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学生,学校及时作出相应处理;港澳台侨学生如有严重违背“一个中国”等重大政治问题的,各学院(部)应及时报告。学校职能部门制定和完善港澳台侨学生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三十七条 港澳台侨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可以自费离境探亲访友。学期中因特殊原因离开学校三天以内的,需向学院(部)请假;离开学校三天以上(含三天)的,需分别向学院(部)、港澳台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校。

  第三十八条 学校参照内地学生的相关政策批准成立、指导和管理港澳台侨学生社团并为其活动提供便利。学校鼓励港澳台侨学生参加学校学生组织、社团,参与各类健康的学生活动,引导港澳台侨学生与内地学生交流融合。

  第三十九条 学校参照内地学生的相关政策,为港澳台侨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勤工助学、志愿服务、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便利。

  第四十条 学校做好港澳台侨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完善就业服务机制,提供就业便利。

  第四十一条 学校开展港澳台侨校友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推进校友组织建设和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本科生学籍、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神彩网台湾省籍、港澳地区及华侨学生管理细则(试行)》(苏大〔200538号)同时废止。学校之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